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826號債 權 人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 條定有明文。又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公司法第296 條第1 項),即所有重整債權人均應受此拘束。而所謂「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應包括非訟程序在內。 二、經查本院93年度整字第2 號裁定准予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非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