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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1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132號

債權人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恆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永恆企業社為獨資商號,請以書面提出該

商號負責人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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