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175號債 權 人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