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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林明洲

  • 當事人
    梁銀祥即振華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655號債 權 人 梁銀祥即振華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弘志即宏大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依據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之提示日,以書面提出5 張支票各自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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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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