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林明洲
- 當事人梁銀祥即振華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655號債 權 人 梁銀祥即振華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弘志即宏大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依據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之提示日,以書面提出5 張支票各自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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