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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2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294號

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督促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查債務人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4日以96年度破字第1 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在案,聲請人即應依破產程序行使債權,是故聲請人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牴觸上述破產法第99條之規定,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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