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6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668號
- 債權人
- 馥樺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
已解散)姓名、住所及戶謄(記事勿省)。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3.若查無公司清算人時,併陳報全體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所及戶謄(記事勿省)。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