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6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668號
- 聲請人
- 馥樺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提出1.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已解散)姓名、住所及戶謄(記事勿省)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3.若查無公司清算人時,併陳報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戶謄(記事勿省),經本院民國96年5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