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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6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668號

聲請人
馥樺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提出1.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已解散)姓名、住所及戶謄(記事勿省)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3.若查無公司清算人時,併陳報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戶謄(記事勿省),經本院民國96年5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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