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林明洲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200號債 權 人 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欣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佑欣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二、債務人佑欣工程行之負責人之記事未省略戶三、如債務人佑欣工程行之負責人姓名已有變更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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