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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6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632號

聲請人
律通有限公司
聲請人
弄27
法定代理人
甲○○

            弄27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元正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 條定有明文。又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公司法第296 條第1 項),即所有重整債權人均應受此拘束。而所謂「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應包括非訟程序在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律通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法院裁定重整,並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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