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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2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220號

債權人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朔太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報章程上之清算人及上開清算人之戶籍謄本一份,經本院民國96年6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7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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