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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
    吳錦益

  • 原告
    宏御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883號債 權 人 宏御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錦益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豐櫸木樓梯扶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宏御企業社之經營型態若為獨資商號二、債務人新豐櫸木樓梯扶手之經營型態若為獨三、附表中支票號碼ZB0000000 ,金額新台幣14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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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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