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883號債 權 人 宏御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錦益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豐櫸木樓梯扶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宏御企業社之經營型態若為獨資商號二、債務人新豐櫸木樓梯扶手之經營型態若為獨三、附表中支票號碼ZB0000000 ,金額新台幣14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