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033號債 權 人 友順興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淑娟即德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顏淑娟最新住居所地址。 二、債務人顏淑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誤算,如有誤算,請陳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