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卓立婷
- 原告張惠勤即欣鴻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928號債 權 人 張惠勤即欣鴻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NW0000000 之清楚可辨認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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