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四季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謝明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53號債 權 人 四季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松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社區規約影本。 二、催繳通知影本。 三、債務人陳松宏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