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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3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54號

債權人
四季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證明文件一

       2、另請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究為「四季庭園

         社區管理委員會」抑或「四季庭園管理委員

         會」。

       3、另請一併陳明本件利率百分之十的依據為何

         。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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