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3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54號
- 債權人
- 四季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證明文件一
2、另請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究為「四季庭園
社區管理委員會」抑或「四季庭園管理委員
會」。
3、另請一併陳明本件利率百分之十的依據為何
。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