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79號債 權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金泉即金鑫工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具狀陳明本件服務費用計算之期間以及是2 、相對人黃金泉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