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79號債 權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金泉即金鑫工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陳明本件服務費用計算之期間以及是否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並補正相對人黃金泉之戶籍謄本一份,經本院民國96年8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8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