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蔡寶樺
- 當事人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427號債 權 人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延漢即台亞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本件究係請求貨款抑或票款,請具狀說明之2 、並請一併更正本件正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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