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446號債 權 人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依二、請參考更正以原始交易幣別(即美金)為給三、債權人已賠償第三人MAOSOON ELECTRONICS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