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林明洲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462號債 權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非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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