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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63號

債權人
凱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苗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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