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63號
- 債權人
- 凱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苗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