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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蔡寶樺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867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南投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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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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