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45號
- 聲請人
- 界準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鎮豪針織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權人界準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正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請釋明借款新台幣二百萬元與該二紙本票有何關聯)與利息起算日(聲明與本票附表之記載不相符)。經本院民國96年1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2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