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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6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61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葳諦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楊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債務人之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卡。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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