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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9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7917號

債權人
香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以書面提出之正確提示日期以及利息起算日

二、支票(票號:UI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

三、債務人桃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

四、債權人應依公司法規定,以書面提出債務人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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