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9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7917號
- 債權人
- 香元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以書面提出之正確提示日期以及利息起算日
二、支票(票號:UI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
三、債務人桃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
四、債權人應依公司法規定,以書面提出債務人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