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1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160號
- 債權人
- 乙○○
- 債權人
- 箱
- 債務人
- 堡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確之請求標的、數量、債務人名稱及債務人堡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