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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9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906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億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支票一紙,共計新台幣1,736,332 元,屆期提示未獲兌現,履經催討,亦不理會,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云云。

二、惟查前揭支票之發票人係億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雖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但並未以個人名義担任發票人,亦未於其支票背書,故該支票影本尚不足以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系爭票據債權存在,其請求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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