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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2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243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林信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向經濟部申請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登記表送院審核。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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