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6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619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裕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