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00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054號
- 債權人
- 譽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一份,並更正本件聲明中金額。本院民國96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