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0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059號

債權人
卜列仕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揚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件聲明中所請求之利率是否另有約定,若

         否,則只能請求法定利率百分之五,故請具

         狀更正之。

       2、另債務人國揚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故請

         陳報該公司章程上所載之清算人,若章程未

         記載,則請將公司營利登記事項表上之全體

         股東列為清算人。

       3、上開清算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勿省

         ),以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一份。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