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284號債 權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國基即聯享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陳報之逾期帳款明細表之電信服務費二、債權人本件承辦人員之姓名及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