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5523號債 權 人 陳小蓉即育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2、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之最近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