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371號債 權 人 臺北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沅誠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相對人名稱及正確請求數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