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3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371號
- 債權人
- 臺北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沅誠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相對人名稱及正確請求數額。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371號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沅誠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相對人名稱及正確請求數額。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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