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435號債 權 人 鵬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持勝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二、債務人持勝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