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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2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7278號

債權人
禾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維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禾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二、債務人台灣維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民事庭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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