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7638號債 權 人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隆大旅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福隆大旅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二、郭高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請具體陳明債務人所積欠者係自何時起至何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