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7781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豐遠即易昌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易昌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釋明其組織型態為何? (獨資或合夥)若 為合夥時,併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名義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戶謄 (記事勿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