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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8170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慧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慧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及如欲請求利息,須提出之計息利率,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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