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8510號聲 請 人 甲○○ 即 債權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易修即億鑫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第三人徐琳清現在是否仍任職於億鑫工程行、未陳明第三人徐琳清自扣押命令時起迄今,每月薪資為若干,經本院民國97年1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