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023號債 權 人 黃高明即宥達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乾堡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該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二、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