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023號債 權 人 黃高明即宥達企業社 債 務 人 乾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一、陳明該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清算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