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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0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023號

債權人
黃高明即宥達企業社
債務人
乾堡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一、陳明該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二、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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