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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呂綺珍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黃高明即宥達企業社法人
  • 被告
    乾堡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023號債 權 人 黃高明即宥達企業社 債 務 人 乾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一、陳明該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二、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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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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