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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吳爭奇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446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說明對債務人沅陽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該公司係與債務人乙○負何種清償責任(比例分擔?抑或連帶清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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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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