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吳爭奇
- 原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446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說明對債務人沅陽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該公司係與債務人乙○負何種清償責任(比例分擔?抑或連帶清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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