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450號債 權 人 黃啟德即頂大同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境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公司名稱,如已更名,請二、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