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136號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英通運有限公司及統揚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人 (須與所附資料相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