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41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