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653號債 權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榮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具體陳明請求原因事實 (例如: 債務人係積二、附卷之三紙支票影本,其發票人並非債務人三、興榮企業社經查為賴池錦獨資經營,請更正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