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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6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653號

債權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榮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具體陳明請求原因事實 (例如: 債務人係積

二、附卷之三紙支票影本,其發票人並非債務人

三、興榮企業社經查為賴池錦獨資經營,請更正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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