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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848號

債權人
宏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附表中所請求之支票起息日(這兩張

       皆應從退票理由單中退票日起算,故皆應往後一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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