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9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922號
- 債權人
- 永新泡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廣隆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須扣除新臺幣44,468元自民國94年0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經本院民國96年3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